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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涉及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的重大工程范圍
一、核工程
1.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核能海水淡化廠等核動力廠及裝置,以及浮動核動力裝置的系泊裝換料船塢、碼頭。
2.核動力廠以外的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其他反應堆。
3.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后處理設施等核燃料循環設施。
4.涉及放射性廢液貯存、處理設施;涉及高水平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處置設施。
5.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嚴重放射性物質污染的涉核設施。
二、水利水電工程
6.壩高超過200m或庫容大于100億m3的大(1)型工程,以及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10g及以上地區的壩高超過150m大(1)型工程。
7.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10g及以上地區的高度為90m以上的1級、2級大壩,抽水蓄能電站I等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水、調水工程中的1、2級建筑物。
8.場址區5km范圍內有晚更新世(10萬年)以來活動斷層通過的1級、2級和3級大壩。
三、電力工程
9.電力設施中的大跨越工程。
10.國家和區域電力調度中心。
四、石油化工工程
11.穿越或臨近晚更新世(10萬年)以來活動斷層,或位于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地區的油氣干線輸送管道。
12.石油化工鋼制設備中公稱容積大于等于30000m3的立式圓筒形儲罐和高度大于80m的裙座式直立設備。
13.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高危石油化工工程。
五、海洋工程
14.大型海洋風電場。
15.大型海上固定油氣設施或地震地質條件復雜的海洋油氣設施。
16.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重要海洋建設工程。
六、防災救災建筑
17.三級醫院中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建筑;《城市綜合防災規劃標準》規定的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具有I級應急功能保障醫院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
18.承擔研究、中試和存放劇毒的高危險傳染病病毒任務的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區段。
19.省級及以上防災應急指揮中心建筑。
20.重大單列防空設施。
21.中央級救災物資儲備庫。
七、交通運輸工程
22.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40g地區的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的抗震危險地段。
23.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20g及以上地區的特大型、大型鐵路旅客車站建筑。
24.公路工程的A類橋梁、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40g及以上地區的B類橋梁。
25.A類隧道和位于抗震設防地震動分檔0.4g地區的特長隧道。
26.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及其它技術復雜、修復困難的鐵路橋梁。
27.在城市軌道交通網絡中占據關鍵地位、承擔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橋梁和車站的主體結構;城市道路中懸索橋、斜拉橋以及跨度大于150m的拱橋。
28.國際或國內主要干線機場的航管樓。
29.液化天然氣碼頭和儲罐區護岸。
八、郵電通信、廣播電視建筑
30.國際出入口局;國際無線電臺及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重要無線電臺(站);國家衛星通信地球站,國家級衛星地球站上行站,衛星測控(導航)站,衛星關口站,衛星國際專線地球站;國際海纜登陸站。
31.國家級信息中心建筑(含大型、超大型數據中心)。
32.混凝土結構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鋼結構塔的高度大于300m的國家級、省級的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建筑。
九、科學實驗和重大科學裝置工程
33.科學實驗建筑中,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劇毒的生物制品、化學制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建筑。
34.大型風洞設施、大型射電望遠鏡等有特殊需要的科學實驗和重大科學裝置工程。
35.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
十、經國務院批準需要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他重大工程
應由廣東省地震局審定的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清單
一、水利水電工程
1.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10g以下(不包括0.10g)地區的抽水蓄能電站 I等工程的主要建筑物。
2.場址區5km范圍內有晚更新世(10萬年)以來活動斷層通過的3級大壩。
二、電力工程
3.電力設施中的大跨越工程。
4.國家和區域電力調度中心。
三、石油化工工程
5.穿越或臨近晚更新世(10萬年)以來活動斷層,或位于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地區的油氣干線輸送管道。
6.石油化工鋼制設備中公稱容積大于等于30000m3的立式圓筒形儲罐和高度大于80m的裙座式直立設備。
7.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高危石油化工工程。
四、海洋工程
8.大型海洋風電場。
9.大型海上固定油氣設施或地震地質條件復雜的海洋油氣設施。
10.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重要海洋建設工程。
五、防災救災建筑
11.三級醫院中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建筑;《城市綜合防災規劃標準》規定的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具有I級應急功能保障醫院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
12.承擔研究、中試和存放劇毒的高危險傳染病病毒任務的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區段。
13.省級及以上防災應急指揮中心建筑。
14.重大單列防空設施。
15.中央級救災物資儲備庫。
六、交通運輸工程
16.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40g地區的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的抗震危險地段。
17.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20g及以上地區的特大型、大型鐵路旅客車站建筑。
18.公路工程的A類橋梁、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40g及以上地區的B類橋梁。
19.A類隧道和位于抗震設防地震動分檔0.4g地區的特長隧道。
20.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及其它技術復雜、修復困難的鐵路橋梁。
21.在城市軌道交通網絡中占據關鍵地位、承擔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橋梁和車站的主體結構;城市道路中懸索橋、斜拉橋以及跨度大于150m的拱橋。
22.國際或國內主要干線機場的航管樓。
23.液化天然氣碼頭和儲罐區護岸。
七、郵電通信、廣播電視建筑
24.國際出入口局;國際無線電臺及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重要無線電臺(站);國家衛星通信地球站,國家級衛星地球站上行站,衛星測控(導航)站,衛星關口站,衛星國際專線地球站;國際海纜登陸站。
25.國家級信息中心建筑(含大型、超大型數據中心)。
26.混凝土結構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鋼結構塔的高度大于300m的國家級、省級的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建筑。
八、科學實驗和重大科學裝置工程
27.科學實驗建筑中,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劇毒的生物制品、化學制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建筑。
28.大型風洞設施、大型射電望遠鏡等有特殊需要的科學實驗和重大科學裝置工程。
29.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
九、經國務院批準需要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他重大工程
相關文件:廣東省地震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實施細則(暫行)》和《廣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