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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地震安全性評價領域信用監管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全鏈條全過程管理,規范從業單位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提升地震安全性評價中介服務質量,結合我省實際,修訂了《廣東省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實施細則(暫行)》《廣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廣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暫行)》,新制定了《廣東省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細則(暫行)》。
一、修訂(制定)的政策依據
(一)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2019年修改版)
(二)國務院《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三)中國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暫行)》(中震防發〔2017〕10號)
(四)中國地震局《關于加強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號)
(五)中國地震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發〔2022〕19號)
(六)中國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中震規〔2025〕1號)
(七)中國地震局震害防御司《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審查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5〕18號)
(八)《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
二、修訂(制定)4個管理辦法的基本情況
(一)《廣東省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實施細則》
修改后仍然保留4章23條。主要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審定與公開、附則。
附件1.廣東省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申請表
附件2.廣東省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辦事指南
附件3.廣東省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網上辦理流程圖
附件4.廣東省地震局關于XX項目抗震設防要求的批復(樣本)
附件5.廣東省涉及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的重大工程范圍
修改主要內容:
1.廣東省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實施細則(暫行)附件2廣東省重大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定行政許可辦事指南“從業單位在‘廣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信息平臺’中注冊并通過審核的安評單位”。修改為:1.在“廣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信息平臺”注冊。2.按照中國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中震規〔2025〕1號)在注冊地省級地震局辦理了初次信用評價登記。
(二)《廣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實施細則》
修改后共有6章32條。主要包括總則、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地震安全性評價實施、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審查、監督管理、附則。
附件1.應由廣東省地震局審定的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清單
附件2.應報中國地震局審定的重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清單(暫行)
附件3.廣東省特定區域地震安全性評價例外清單
修改主要內容:
1.將廣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第六條“安評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應經中國地震局門戶網站上統一公布”的表述刪除。
2.將廣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第七條安評單位應當在“廣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中注冊并接受從業條件審核。其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為中國地震局門戶網站統一公布備案人員。修改為:安評單位應當在注冊地省級地震局開展初次信用評價登記。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通過“廣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審查信息平臺”報送有關安評項目材料。
3.增加第十條:廣東省地震局應當根據中國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用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對安評單位的信用開展動態核查。
4.增加第二十三條:對存在重大疑問的報告,可要求驗算關鍵結果、審查原始資料或現場核查驗證關鍵資料。對存在抄襲、數據造假等嚴重問題的報告,一律不予通過技術審查。并列入失信行為信息。
5.將第十一條的標準和規范修改為《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GB 17741-2025)《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DB / T 100—2024)。
6.第十七條增加了安評會審時建設單位代表必須參加的要求。
(三)《廣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技術審查專家庫管理辦法》
修改后共有11條。增加了以下內容:
1.實行“入庫審核、公開公示、定期評估、不合格清退”制度。
2.對不公平公正對待審查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及時提交審查意見、多次無故不參加技術審查、所提意見無實質性內容等情形的專家,及時采取暫停審查資格或移出專家庫等措施。
3.同一報告多次評審的,原則上應由同一專家組評審,確需更換專家的應說明理由,并做好記錄。
4.嚴禁同一省局專家參加本單位其他部門安評報告的技術審查工作。
(四)《廣東省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細則(暫行)》
共6章22條,主要包括總則、線上檢查、現場檢查、檢查結果應用、其他、附則。重點對線上檢查和現場檢查內容、程序、時間節點,以及檢查結果應用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