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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一)出臺背景
廣東省地處我國東南沿海地震帶,地震活動相對活躍,部分區域位于地震高風險區,重大建設工程面臨的地震災害風險不容忽視。近年來,廣東省超高層建(構)筑物、大跨徑特大橋、重要水庫、能源設施等重大建設工程數量持續增長,這類工程具有投資規模大、技術復雜度高、社會影響廣等特點,一旦遭遇地震災害,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甚至引發次生災害。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就城市高質量發展與安全韌性建設作出一系列部署。《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強調“增強城市安全韌性”,《關于持續推進城市更新行動的意見》要求“統籌發展和安全”,《關于推進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打造韌性城市的意見》明確提出打造韌性城市、加強智能監測。省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第1944號《關于推廣城市工程結構地震災害風險感知和評估技術運用的建議》,提出要在廣東省重點工程、基礎設施建設中,推廣城市工程結構地震災害風險感知和評估技術應用。
從現有基礎來看,廣東省已在港珠澳大橋、虎門大橋、新豐江水庫等部分重大工程中安裝了強震動監測設施,在工程安全運營和突發事件應對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總體而言,廣東省重大建設工程強震動監測仍存在覆蓋范圍不足、建設標準不統一、數據共享不充分、運維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難以全面滿足地震災害風險防治的現實需要。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韌性城市建設的工作部署,回應人大代表關切,補齊重大工程振動風險監測短板,省地震局牽頭聯合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共同制定本文件,推動全省重大建設工程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規范化、系統化發展。
(二)重要意義
一是為工程結構設計提供基礎數據。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可以獲取地震時不同類型地震、不同距離、不同場地條件下的地震動數據和各類工程結構的地震反應,提供定量數據,為設計、建造、檢驗可抗御地震動的工程結構提供依據,助力實現“監測先行、預防為主”的防震減災工作目標。二是重大工程健康監測的重要手段。通過在重大建設工程中配套建設強震動監測設施,可及時掌握工程結構抗震性能狀況,提前發現安全隱患,為日常工程結構安全診斷和工程加固提供科學依據。三是地震災害快速評估的重要依據。強震動監測設施與區域臺網一起構成地震烈度速報系統,有利于震時政府快速獲取災情信息,采取應急措施,為重大生命線工程緊急處置贏得時間,最大限度降低地震災害損失。四是完善防震減災體系的必然要求。文件的實施將推動形成覆蓋重點領域、標準統一、數據共享的重大建設工程強震動監測網絡,填補現有監測空白,健全“監測-評估-預警-處置”的全鏈條風險防控機制。五是服務韌性城市建設的現實需要。重大建設工程是經濟社會運行的重要載體,加強其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能夠增強基礎設施抗災韌性,為廣東省韌性城市建設、重大戰略實施提供堅實的地震安全保障。
二、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二)《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9號);
(三)《水庫地震監測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令第9號);
(四)《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
(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的意見》(2025年8月15日);
(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打造韌性城市的意見》(2024年11月26日);
(七)《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持續推進城市更新行動的意見》(2025年5月2日)。
三、起草過程
(一)前期調研階段。省地震局首先在系統內開展書面調研,商請相關單位提供工程結構強震動監測政策文件材料,全面梳理國家和廣東省現有相關法規標準、政策要求及實踐經驗,為政策起草奠定基礎。同時,深入分析廣東省重大建設工程分布特點、地震風險狀況及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現狀,明確政策制定的重點和難點。
(二)建議辦理階段。針對省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第1944號代表建議,省地震局牽頭召開建議辦理協調會和文件起草討論會,邀請省人大相關部門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相關單位參會,圍繞文件適用范圍、建設要求、職責分工等關鍵內容進行深入研討,凝聚共識。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將代表建議的核心訴求融入政策框架。
(三)意見征求階段。形成文件修改稿后,省地震局向各聯合發文單位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對收到的反饋意見進行逐條研究吸納,進一步修改完善文件內容,確保政策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四)審議印發階段。經多次修改完善并完成合法性審查后,文件由廣東省地震局、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水利廳、廣東省能源局聯合印發實施。
四、主要內容
文件圍繞加強全省重大建設工程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明確總體要求、核心規范及推進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內容:
(一)明確工作總體目標與適用依據
一是確立核心目標,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城市高質量發展和韌性城市建設的相關意見,建立城市重大工程結構地震災害風險感知和評估工作機制,提升重大工程抵御地震及其他振動破壞能力,為韌性城市建設提供支撐。二是明確適用依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水庫地震監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遵循,細化重大建設工程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要求。
(二)界定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的工程范圍
明確三類需安裝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構)筑物及設施,結合法律法規要求和廣東省實際作出具體界定:
1.風電和其他能源設施等大型建設工程、一百二十米以上的超高層建(構)筑物,以及結構特殊、對經濟社會有重要影響的建設工程或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
2.在我省不同地震構造環境中具備代表性的大跨徑特大橋,需結合橋梁健康監測系統建設強震動監測設施;
3.壩高100米及以上或庫容大于5億立方米的水庫大壩,或抗震設防烈度Ⅶ度及以上的1級大壩、抗震設防烈度Ⅷ度及以上的2級大壩應建設強震動監測設施。
(三)明確建設責任主體與分工
一是區分建設項目類型劃定責任主體: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建設費用列入工程建設投資估算和概算,運維費用列入業主單位運營養護成本;已建成但未按規定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的項目,由業主單位負責設施建設及相關費用落實。二是明確監管與指導責任:省、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對設施設計、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機構承擔監督管理職責;各級行業主管部門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四)規范建設和運維的具體要求
一是明確標準與規范: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的設計、設備及軟件需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標準,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牽頭制定通信協議、數據規范及修訂技術標準,建設重大基礎設施風險監測預警平臺。二是落實備案與運維要求:建設單位需將設施建設情況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備案;設施建成后可由業主單位自行運維或委托專業單位負責,業主單位需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并實時向省重大基礎設施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傳輸觀測數據,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定期反饋數據及分析結果。三是建立協同機制:地震行業管理部門與住建、交通、水利、能源等行業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明確分工,加強數據互通共享,建立聯合風險評估機制。
(五)明確工作推進時限與目標
設定時間節點,自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30年底,同步推進現代化人民城市建設與重大建設工程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實現監測設施建設取得明顯進展,持續增強對韌性城市建設的支撐作用。